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市教育委员会主要职责
(一)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教育工作的法律、法规和方针、政策。研究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、规章草案和政策,并组织实施。
(二)研究拟定教育发展战略、规划,拟定教育体制改革有关政策以及教育发展的重点、结构和速度,并组织实施。指导教育改革和发展的理论研究及试验工作。指导教育招生考试工作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。
(三)统筹管理各类高等教育和高等职业教育,统筹管理和指导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类教育,组织指导成人教育,统筹管理全市民办教育、中外合作办学工作。负责全市教育工作的督导和评估及基本信息的统计、分析和发布工作。
(四)管理和指导少数民族教育工作,组织、协调对少数民族和边远省区的教育援助。负责落实国家语言文字工作方针、政策和规划,指导推广普通话。
(五)统筹管理本部门教育经费。参与拟定改革和完善教育投资体制的政策、措施,落实筹措教育经费的各项措施,监测教育经费筹措和使用情况。
(六)主管全市的教师工作,指导教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。
(七)负责学籍管理工作。参与拟订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就业政策,指导普通高等学校开展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。
(八)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、德育工作、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工作及国防教育工作,全面实施素质教育。
(九)组织学校承担国家和我市重大科技项目并协调实施。规划、指导高校科学研究、技术开发、科技成果转化和“产学研”结合等工作。
(十)负责教育系统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,负责公派出国留学、国外来津留学和教育援外的管理工作,负责开展与香港、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教育交流与合作。
(十一)指导学校安全保卫和后勤管理工作。
(十二)指导有关的教育学会、协会和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。
(十三)承办市委、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。